(一)负责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;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、规章、政策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;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。
(二)负责全市社团组织的审批、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;规范和监督社团组织的活动,查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、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;指导县区开展社团组织的登记、管理工作。
(三)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;规范和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,查处其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;指导县区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。
(四)负责全市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,审核、报批革命烈士和有关人员伤残等级;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护,烈士事迹资料的收集、整理和宣传;负责军用饮食供应工作;负责全市退役士兵的接收、安置;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、退职职工的接收、安置和管理;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、开发和使用;负责市军供站、烈士陵园和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。
(五)组织、指导全市拥军优属、拥政爱民活动;负责双拥创建工作计划、规划、方案的拟订及贯彻落实;协调组织军地共建活动;协调军地关系、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,维护军人、军属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;负责双拥模范城(县)创建活动的组织、考核、验收工作;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。
(六)负责全市农村救灾救济工作;核查并报告灾情;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;管理、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;负责组织、指导开展生产自救和救灾捐助活动。
(七)负责全市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和管理工作;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活动;审核管理全市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活动。
(八)负责全市基层政权建设工作。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;指导村(居)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村(居)民自治工作,推动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;指导社区建设和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工作,制订发展规划、政策措施,协调并督促落实。
(九)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工作。拟订行政区划总体规划;承办县(区)、乡(镇、街道)、村(居)委员会的设立、撤消、调整、更名、行政区域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报批工作;负责市内县级行政区域界限的堪定和管理;承办与相邻省、地、县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;负责全市行政区域资料图册的审定。
(十)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。承办市级地名命名、更名的审核报批;依法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;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撰和审定;指导县区地名管理工作。
(十一)负责全市社会福利工作。拟订全市社会福利发展规划;负责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;指导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;承担老年人、孤儿、“五保户”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;指导老年社会福利服务(星光计划)的组织实施;负责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、市社会福利院、市精神康复医院、市盲人按摩诊所和兰州老年公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。
(十二)指导全市福利企业工作。制定福利生产发展规划;监督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;负责全市福利企业的审核年检工作;主管市直福利企业。
(十三)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。指导县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;承办婚介机构的审批和管理;指导婚姻习俗改革。
(十四)负责指导全市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。
(十五)负责城市流浪乞讨等人员的接转、遣送工作;负责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;负责收容遣送站和大滩戒毒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。
(十六)负责指导全市殡葬管理工作。推行殡葬改革;依法管理殡仪活动和殡葬用品的生产、销售;负责指导全市公墓的管理;负责市殡仪馆的建设和管理工作。
(十七)负责管理国家、省和市拨民政事业经费;指导、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。
(十八)负责全市老龄工作。拟订全市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督促实施;组织协调老年群众团体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;办理老年人来信来访,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;负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
(十九)负责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;管理本级福利资金并监督使用;承办本级福利资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;负责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。
(二十)负责局直属单位党的建设、宣传教育、人事劳资、行政执法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、计划生育及工、青、妇等工作。
(二十一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